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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困境,建言法治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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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作为法治建设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检察官、法官一样,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仅是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所需,更是维护法治尊严的必要之举,因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本质上就是保护法治。。

近些年,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政策措施。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律师执业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律师被无理赶出、抬出法庭的事件时有发生,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 “旧三难” 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庭审中的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 “新三难” 问题又频繁出现。除此之外,当下律师权利保障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律师行业普遍面临"调查取证难"。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虽然《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往往被工商、税务、公安、国土、规划、建设、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质监、海关等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部门规章、内部规定或者红头文件严重削减或侵蚀,最终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不尽人意。

例如:笔者去年办理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调取《询问笔录》,被经办民警要求先到公安分局找法制大队批准;律师到国土、房产管理查询交易相对方的土地或者房屋权属信息,当事主管部门则要求律师提供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律师到社保部门查询参保人社会保险缴交记录或者到税务机关查询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结果往往是因"事关他人个人隐私",相关部门干脆不予受理此类查询申请,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政府职能部门这些无理做法无不令广大律师扼腕!

另外,现今一些"非诉讼"业务,它根本无需起诉到人民法院。律师因办理非诉业务前往各级政府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政府职能部门却往往固守传统定式思维,无端要求承办律师提供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以此作为受理律师查询业务的前提条件。显而易见,政府职能部门的这些无理做法本身于法无据、且与《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相抵触。此因种种,这些“野蛮”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律师执业人身安全保障不足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常常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和威胁,人身安全受到潜在风险。特别是在一些敏感案件或涉及利益冲突较大的案件中,律师可能会收到匿名恐吓信、电话骚扰,甚至遭受人身攻击。然而,目前对于律师人身安全的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使律师在执业时忧心忡忡。

律师权利属于私权利范畴,相较于权力,天然地处于被动状态和弱势地位。权利需要保障,权力则需要制约,法律的核心在于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应将权力关进笼子而非权利。律师作为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本质上属于自然人,但其职业使命又有别于自然人,所以其执业权利多于自然人的权利。试想:一个社会如果缺乏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如果律师不能依据法律为当事人辩护,监督执法行为,当事人权益又如何得到得到救济和保障?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

(1)、明确配合义务。全面修订《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相关内容。在充分总结律师权利保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通信、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同时,进一步细化单位和个人在律师依法调查取证时的配合义务,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单位或个人,设定如罚款、拘留等明确的处罚措施,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确保律师调查取证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此外,详细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协会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明确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律师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明确的***途径和依据。

(2)、赋予必要强制手段。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如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赋予律师一定的强制调查权。例如,无需提起诉讼立案的情形下,律师可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凭借调查令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对象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时,构建完善的律师调查取证救济机制,当律师调查取证权受到侵犯时,可通过复议、申诉等法定途径及时获得救济,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效行使。

二规范司法行为

(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司法机关应定期组织针对法官、检察

官等司法人员的专项培训,着重强化其对律师职业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升尊重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培训内容应紧围绕如何在庭审中保障律师的发言权利、如何正确审查对待律师提交的证据和意见等关键问题展开,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司法环境。

(2)、建立司法行为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行为监督体系,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例如:设立专门的司法行为投诉热线、方便律师及社会各界对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大力推进庭审直播工作,将庭审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实现阳光司法。对于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人员,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三、改善社会环境

(1)、加强宣传引导。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普及法律知识,逐步纠正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认知偏差。通过深度报道律师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进步的典型案例,全方位展示律师的职业形象和社会价值,提升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认可度和尊重度,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鉴于我国律师行业发展历程较短,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个别律师执业不规范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律师行业的市场秩序。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律师从业者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培训,通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等方式,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的广泛信任与支持。(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供图:作者/或供稿单位授权

编辑:刘伟 选稿:共工新闻社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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